Tuesday 6 December 2011

《洞穴奇䅁》


看了TVB套《天與地》頭幾集,覺得好似都幾好睇咁,應該會繼續追落去。這套戲好像有很多人討論,又難怪,人食人喎,確係TVB近年少見的劇集題材(難得不是那些甚麼爭月餅呀,爭麵店呀...@_@)。

剛剛看了梁文道一篇文章「洞穴奇䅁的十四種判決」。原來早於1949年,已經有一本小說討論了一個有關案例,就是人為了自己活命,而把同伴吃了,這樣究竟是否有罪? 本書叫《洞穴奇䅁》 (The 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),由一位法學家 Lon Fuller 所著。我快速在網上search了一下,大概知道本書的內容,覺得都幾值得思考,可以同大家分享一下 (如有錯漏,請多多包涵)。

這一切發生於一個假想的國度。話說有五位探險家在探險期間遇上山崩,被困山洞中。救援隊伍進行搜救,但不成功,更有十名救援人員因此喪命。在被困的第二十天,救援人員與被困者用無線電取得聯繫,並告知他們尚有十天才可把出口打通。

被困者又累又餓,其中一人便提出用抽籤的形式,讓輸了的一人給大家吃掉。提出的那人,想了想,覺得好像又不太好,還是再多等一星期吧。可是其他四人卻覺得這個建議可行,因為這樣總比五人一起在洞裡餓死好。

他們用無線電問過外面的醫生,醫生暗示他們再活十天的機會很渺茫。他們又問:那萬一我們其中一人死了,然後我們吃掉他的肉呢?醫生說:那還有點機會。

跟著,無線電通訊斷了十多天。被困者終於獲救,但出來的只有四人,原來他們真的把其中一人殺了,然後吃了他的肉。

以下是五個法官的判詞 (維基百科有個表詳細例明):
法官一:有罪,但尋求特赦。任何人「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」都必須被判處死刑。
法官二:無罪。因為現用的法律不適用於他們,這套法律是建基於人們可以和平共存的情況下。案發時,他們並非存在於這樣的社會狀態,他們是處於自然狀態,因此我們不能應用我們現以在所規定的謀殺罪。
法官三:撤出判決。
法官四:有罪。法官應忠實地遵從法律而非個人道德觀念,而被告的確是違反了謀殺法。
法官五:無罪。因為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眾認為被告無罪,而法官應與民眾在觀點上合理一致。試想如果法律違背了大多數人的共識,那又有甚麼意思呢?

最後四人都被判謀殺罪成。

五十年後,這本書有個下集,作者 Peter Suber 引入了另外九位法官的意見。對法律有興趣的不訪一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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